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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房屋属于文物 私自拆建涉嫌犯罪

发布时间:2018-05-09 08:55 作者:管理员 浏览:177次

  明知自家的老屋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文物,仍然私自将其拆毁。因涉嫌故意损毁文物,近日,连城县四堡镇雾阁村村民邹某被当地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原来,4月22日上午,连城县文物局接到报告称,四堡镇雾阁村村民邹某正在拆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翰香堂”附房,欲图在原址翻盖新房。随后,连城县文物局、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该处破坏文物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向四堡镇派出所报案。经现场勘查测量,“翰香堂”被损屋面约92平方米,空斗砖墙体约8.3平方米。

  经充分调查取证,邹某被连城县公安部门抓获。经审讯,邹某对擅自拆除“翰香堂”附房,损毁国家重点保护文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邹某因涉嫌故意损毁文物已被连城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