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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10-16 18:56 作者:管理员 浏览:1004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济宁市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科研学术的健康发展,提升本馆科研工作水平与影响力,实行科研工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根据《博物馆条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全馆学术工作的咨询、评审、建议及执行指导机构,为全馆学术和科研事项的决策提供依据。学术委员会在馆长组织下指导、协调、咨询、评议本馆学科发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相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 对本馆一般性学术科研工作给予评议,提出专业意见并指导实施。
   第四条 对涉及全馆重大的学术科研工作提出专业性指导建议或意见,提交馆务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制定本馆学术科研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第六条 组织本馆自主科研课题的申报、评选和结项审核工作。   

第七条 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学术讲座、学术沙龙、研讨会等学术活动。
    第八条 指导、审议本馆展览相关业务方案,并对实施绩效进行评估。
    第九条 指导、审议本馆学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论文、专著等)刊发、出版工作。

第十条 组织本馆学术论著、科研成果评选奖励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学术活动,促进与文博学术单位的合作与交流第十二条 指导、评议本馆相关学术资料、资产购置及管理等

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督导、评议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及相关荣誉、奖

励等评选资格,对相关资格评审中的学术争议进行审定评议。

第十四条 落实本馆学术科研项目配套经费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承担委托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本馆馆务会议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执行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其中执行主任由馆长担任。并特邀知名专家组成顾问团队,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设执行委员会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对馆内日常学术科研工作进行规划、组织及实施。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长一名,成员若干,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条 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调整委员时,新任委员应由两名以上现任委员提名,提交执委会通过后,由本馆馆务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执行主任同意,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临时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临时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由馆学术委员会委员牵头,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临时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的意见可供馆学术委员会参考。
第四章 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权利

一、在学术委员会议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二、对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四、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力;

五、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二十三条 义务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
  二、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事务,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深入开展科研、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四、指导本馆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学术活动。

五、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的发言负有保密责任。

六、接受学术申诉,并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或执行主任批准的;
  二、因各种原因不便于继续担任此项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完成相关事务或两年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超过会议总量三分之一的;
  四、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五、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讨论议题,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每次会议前,应由秘书处提出会议议程报学术委员会主任或执行主任审定,秘书处提前通知各委员,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执委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组织、指导馆内日常学术研究和业务工作。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执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学术问题,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原则。参会学术委员对需表决事项存在重大争议时,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对该事项暂缓表决。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第二十八条 对学术委员会决定提出复议的,需先由秘书处书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执行主任或一名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三十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或执行主任请假。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和表决时须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已经2016年10月6日第57次馆务会审议原则通过,并经2016年10月10日市文广新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原则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济宁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